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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第一起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曲靖鉻渣污染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結案。調解協議顯示,被告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在堆存鉻渣行為已經消除,歷史堆存場內部土壤污染已經進行基本治理情況下,繼續消除危險、恢復生態功能、進行補償性恢復;承擔補償性恢復項目和原告因參與各項目驗收的必要費用308萬元;承擔原告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132萬余元以及案件受理費。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1年6月,兩名承運人將云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良化工”)的5000余噸鉻渣非法傾倒在曲靖市麒麟區農村的路邊和山坡上,致使珠江源頭南盤江附近水庫水體遭到嚴重污染。同年9月,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被告陸良化工和云南省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因鉻渣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用于治理和恢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2011年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從2011年立案,到現在雙方和解結案,這起國內第一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經歷了漫長的9年之后,終于畫上了一個句號。總體而言,取得這樣的一個結果令人欣慰,值得肯定。畢竟,以民間組織之力,觸動地方政府、撬動污染企業,并不容易。
不過,9年的不懈堅持,也暴露出目前國內公益訴訟面臨的諸多短板。這些短板問題不解決,恐怕還是會阻礙類似環境案件的順利推進。
其一,鑒定難已經成為困擾環境公益訴訟的“攔路虎”。據披露,一次全面的土壤污染鑒定費用可能高達百萬元,這對于環保組織來說無異于天文數字。在這起案件中,當時僅僅是對污染物進行部分檢測收集證據,自然之友就花費了48萬元。
為破解鑒定難的問題,2019年5月,司法部曾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鼓勵引導綜合實力強、高資質高水平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在不預先收取鑒定費的情況下,能夠及時受理檢察機關委托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未預先收取的鑒定費待人民法院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這一通知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并不樂觀。
其二,地方政府的戒備防范也會影響類似案件的推進。以曲靖鉻渣污染案為例,當地政府一開始對此事高度敏感,公益組織、相關專家等進入現場調查都面臨重重困難,更不要說找利益受損村民取證了。而從一個更為開闊的視野看,部分熱衷于經濟發展的地方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熱情并不高。
據媒體此前報道,除了5000多噸劇毒工業廢料鉻渣,截至2011年8月,陸良化工還堆放有14.84萬噸鉻渣尚待處理。而且,這些鉻渣已堆放了十年之久。而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曾發出通知,要求所有歷史堆存鉻渣要在“十一五”末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置。多年之后,當地還存有14萬余噸的鉻渣,可見其并沒有把環境保護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
即便是此次鉻渣污染案得以和解,也并不意味著從此以后,類似案件就有了可復制的解決模式。事實上,這一案件之所以能最終和解,關鍵還是在國家專項資金的支持下,當地14萬噸鉻渣山已全部移除。
有鑒于此,一方面,有必要從建立公益鑒定機構入手,降低鑒定門檻,給公益組織松綁,使之能夠放開手腳,真正成為監督環境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的環境責任,要持續推進政府改變以往的政績觀,真正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認真履職、嚴格監管,不讓化學廢料劇毒污染水源和土壤。
說到底,這個案件給社會公眾最大的啟示,恰恰在于中國環境公益組織的不懈堅持。9年磨一劍,這才取得了較為理想的結果。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